交通的调查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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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在结束调查工作后,都是需要认真写调查报告的,大家在写调查报告之前,一定要将调查的流程都回顾一下,以下是白领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交通的调查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的调查报告6篇

交通的调查报告篇1

近期,我校在上级的领导下,对学生接送车辆情况做了一系列的工作,现对前期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学校组织召开了一次全体教职工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了万元店小学学生用车长效管理方案。各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召开了一次安全会,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进行了宣传,并发放了“万元店小学告家长的一封信”,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学生用车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了祝家营子小学学生接送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加强管理,将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班主任作为直接管理人。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接送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四、规范了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

五、与家长、司机协作,对学生接送车辆进行了摸底调查。

六、严格规定了上下学接送时间,为规范管理提供了便利。 综上所述,我校在交通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向管理要安全,向道德要安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认识再升华、责任再增强、作风再转变、措施再到位,上下一心、左右联动,深化整治、扎实工作,确保学校交通安全环境治安良好。

交通的调查报告篇2

陕西咸阳“”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

查报告

2015年5月15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陕b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京通牌bjk6111a,核载47人、事发时实载46人,登记所有人为梁利峰(男,西安市长安区人)。该车于2003年9月1日出厂,2003年11月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2011年1月20日,梁利峰妻子的侄子袁武辉(男,西安市长安区人)以8万元价格购得该车,将该车转入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即由营运转为非营运),强制报废期为2015年11月3日。2014年4月24日,袁武辉以万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现实际车主师东安(男,西安市灞桥区人),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正规交易和过户手续。2014年7月,师东安私自为该车更换了发动机总成,为确保车辆通过年检,师东安在2015年5月5日找到车托刘保社,让其代为办理车辆检验,并支付了500元费用。2012年以来,该车共有7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经查,该车无道路客运资质,事发时为非法营运。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王钢,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人,于1995年5月23日在河南省确山县初次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996年11月8日申请转入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2013年5月27日,王钢在西安市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9年5月26日。2015年4月22日开始,王钢受雇于车主师东安驾驶陕b号大客车,每月工资3500元。

经查,驾驶人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咸阳市淳化县淳卜路,该公路系县道三级公路,由淳化县城通往卜家村,全长公里,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局部四级公路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该公路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2007年4月经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进行改建,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委托陕西能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改建工程设计并组织工程施工。2008年10月14日经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后,交付淳化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运营。2012年,淳化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咸阳市交通运输局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对淳卜路实施了文明示范路改造与养护,主要进行了部分路面封层、路肩硬化、边沟增设、标志标线增设、安保设施安装,以及绿化、管护等。

事故现场位于淳卜路1公里450米处,该路段弯道半径为米,纵坡度%,路拱合成坡度%,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宽度米,中央施划有黄色单实线。事故车辆冲出弯道的点位断面外侧为高出路面至米的绿化台,绿化台外侧临崖,路基边缘至崖口面的距离约米。1公里440米至1公里504米处有单砖四层绿化围挡,高米、宽米;1公里389米至1公里440米处设有波形护栏。沿坡道向上,2公里395米处卜家村至淳化方向设有“陡坡”警告标志;3公里40米处卜家村至淳化方向设有“向右急转弯”警告标志;3公里250米处淳化至卜家村方向设有“限速40公里”的禁令标志和“向右急转弯”、“起伏路面”2块警告标志。

经查,事故发生时该路段主要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按照淳卜路2007年改建工程设计文件,1公里365米至1公里460米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城垛式防撞墙,但施工时未实施,也未通过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西安依诺相伴生活馆(以下简称依诺相伴生活馆)。该公司由张海燕(女,甘肃天水人)和张萌(女,陕西咸阳人)合伙开设经营,张海燕为第一负责人,张萌为第二负责人。此前,张海燕在西安市雁塔区注册了陕西依诺汇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萌在西安市碑林区注册了西安相伴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初两人将两个公司合并,以依诺相伴生活馆的名义进行合作经营,公司营业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尚朴路北长巷10号“9+1”酒店7楼。

经查,依诺相伴生活馆自2014年初开业以来,多次组织客户旅游,旅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借机推销保健产品。但是,依诺相伴生活馆并未在西安市新城区注册登记,也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属于非法经营。在本次事故中,依诺相伴生活馆以答谢会的名义组织193名客户前往淳化旅游并推销阿胶产品,每人收取198元,包含吃、住、门票、交通等费用。

2.铜川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瑞公司)。该公司为民营企业,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法人代表张小平(男,陕西铜川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总经理高琦(男,陕西铜川人)。2015年3月17日,鹏瑞公司获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015年3月18日,获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2015年4月14日,与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监管信息平台联网,正式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经查,2015年5月5日,事故车辆在鹏瑞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检验过程中,外检员对发动机等必检项目漏检、少检,未发现事故车辆发动机号与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且第一次驻车制动检验不合格,第二次复检时引车员与车主、车托弄虚作假,采取拔掉尾灯线踩脚刹的方式通过驻车制动检验。

(五)事故车辆非法营运情况。

陕b号大客车为“营转非”车辆,转入铜川后未办理道路客运资质,袁武辉一直用该车从事非法包车营运,跑车路线集中在西安市及周边地区。2014年4月,师东安购买了该车,也长期在西安市及周边地区从事非法包车营运。2015年4月20日,陕b号大客车因非法营运被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队执法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

经查,目前西安市“营转非”大客车保有量约占陕西省总数的66%。本次事故中,依诺相伴生活馆共租用了4辆大客车,分别为西安籍1辆、铜川籍1辆、咸阳籍2辆,均为“营转非”车辆,不具备道路客运资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上述4辆大客车在西安市共有一千余次通行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14日,事故车辆受雇于依诺相伴生活馆拉客前往淳化县,车费为1900元包租两天。7时20分左右,事故车辆由陕西省体育场出发后,沿西安市南二环、西二环、快速干道、西三环行驶,由六村堡高速入口进入福银高速、咸旬高速前往淳化县。

5月14日上午9时许,4辆大客车到达仲山森林公园,依诺相伴生活馆随后组织客户前往景区游览。14日下午至15日上午为自由活动,在此期间,依诺相伴生活馆安排了保健产品的相关促销活动。

5月15日15时许,4辆大客车从仲山森林公园出发返回西安,其中由王钢驾驶的陕b号大客车排在最后一辆。15时27分,当该车行驶至淳卜路1公里450米下坡左转弯处时,车辆失控由道路右侧冲出路面,越过路外侧绿化台并向右侧翻滑下落差32米的山崖,车头右前侧撞击地面,头下尾上、右侧车身后部斜靠在崖壁上,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淳化县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行动,于15时35分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大客车泄漏燃油进行排放、掩埋、围护,同时架设水枪、干粉灭火器,防止燃爆引发次生事故,对事故车辆采取支顶措施并设置观察哨,防止土崖进一步垮塌和事故车辆下滑,保护伤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陕西省、咸阳市及淳化县党委、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17时5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事故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成立了“一对一”工作组,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省、市两级卫生部门和3所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钢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的大客车,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行至发生事故的急弯路段时达到59公里/小时,在离心力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至崖下。

客车坠崖后车头猛烈撞击地面,冲击力造成乘客向前翻倒,由于客车座椅与车身连接强度不足,事故发生时70%的座椅发生脱落,砸压车内乘客,进一步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二)间接原因。

1.鹏瑞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管理混乱。

鹏瑞公司在申请机动车检验资质时提供的授权签字人学历、职称造假,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资质;公司对发动机等必检项目未提出查验要求,普遍存在漏检、少检现象;安排不具备大客车驾驶资质的引车员进行检验;事故大客车制动系统复检时,检验人员与车主、非法中介人员合谋弄虚作假,导致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事故大客车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2.依诺相伴生活馆无照经营,非法组织旅游活动。

依诺相伴生活馆长期无照经营,安全制度不健全,在不具备旅游经营业务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赁不具备运营资质的大客车,擅自组织客户开展收费旅游活动。

3.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规定、标准不熟悉;在鹏瑞公司资质申请时未按照要求对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未按照要求加大对检验机构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鹏瑞公司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失察;未发现鹏瑞公司引车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大客车引车的问题;未将对检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转发至鹏瑞公司所在地的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益分局。

4.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车辆查验职责不到位。

铜川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对查验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查验员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查验员未按照要求对检验合格证明进行审核,部分查验员资质过期;对检测机构现场抽查、巡回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检验机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铜川市交警支队对车管所培训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5.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未及时查处依诺相伴生活馆非法经营行为。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区分局西一路工商所未按照陕西省工商局的统一要求,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未能及时发现依诺相伴生活馆的非法无照经营行为。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对西一路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西一路工商所未全面排查无照经营行为的问题失察。

6.西安市旅游部门对旅游市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西安市新城区旅游局对于利用旅游手段开展商品促销的非法违规问题认识不到位,未能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依诺相伴生活馆的非法旅游经营活动。西安市旅游市场稽查队对新城区旅游局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组织开展旅游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7.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履行查处非法营运大客车工作职责不到位。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对各区县运管机构运政稽查队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解决城六区运政稽查队伍在查处非法客运车辆方面执行落实困难的问题,对非法营运的大客车查处不力。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稽查支队和各区县运管机构督促指导不到位。

8.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行为不规范。

西安市临潼区运管站未有效建立“查处分离”的执法工作制度,对下属稽查三队执法人员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失察。站领导发现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后,指使有关人员伪造执法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对下属运管站业务指导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

9.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违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淳卜路改建工程验收及质量监督工作履职不到位。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违规组织淳卜路改建工程验收工作,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建设的情况下,出具《淳化县城关至卜家公路改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淳卜路改建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未发现建设施工违反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问题。

10.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违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在事故路段改建过程中未按设计文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

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作为2007年淳卜路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时未将已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安全防护设施等项目工程纳入招标范围,也未通过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情况下申请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

淳化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未落实2014年以来上级多次部署的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要求,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不力,没有发现并查处包括事故大客车在内的非法营运大客车在淳化县境内非法运营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王钢,事故车辆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2.张海燕,依诺相伴生活馆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3.张萌,依诺相伴生活馆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4.师东安,事故车辆现实际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5.张勇,鹏瑞公司引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6.刘保社,为事故车辆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的车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7.王红蕾,依诺相伴生活馆销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取保候审。

8.梁利峰,事故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审。

9.袁武辉,事故车辆前实际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审。

10.师刚,事故车辆现实际所有人师东安的儿子,与袁武辉进行车辆买卖交易的协议签订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11.袁俊,依诺相伴生活馆负责人张萌的丈夫,协助张萌参与经营事务,事故发生后将依诺相伴生活馆财务藏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取保候审。

12.韩小锋,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3.孙小军,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4.张刚,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5.何鹏远,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6.程文博,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7.齐述芳,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1997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8.高琦,鹏瑞公司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9.赵公文,鹏瑞公司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范万涛,鹏瑞公司检测科长、质量监督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张惠荣,陕西省铜川市委常委、副市长。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及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白宏民,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局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不够,对相关科室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督查不力,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不够,未指导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益分局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程永红,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分管政治部、监督稽查科(稽查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属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分管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检验机构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益分局的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牛向荣,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科(稽查队)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对鹏瑞公司监管不到位,在鹏瑞公司资质申请时未按要求对申请备案材料审核,对鹏瑞公司存在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及引车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严重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汪三浩,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科(稽查队)主任科员。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鹏瑞公司存在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及引车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大客车引车等严重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杨剑光,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辆查验员培训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失察,对车管所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及现场抽查、巡回检查不力问题的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宋灏,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管所人员的培训教育、监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姚振平,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2015年2月至今任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调研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车辆查验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资质过期的车辆查验员仍在岗从事查验工作等问题失察失纠,对监督科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田松奇,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政委,负责全所民警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所长分管车管科和原检测站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辆查验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资质过期的车辆查验员仍在岗从事查验工作问题失察失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赵波,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辆查验员培训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车辆查验员未按规程进行事故大客车查验的问题失察,违规安排资质过期的查验员在岗从事查验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1.成耀静,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科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检测机构现场抽查、巡回检查及监督不到位,对检验机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陈勤学,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科员。负责车辆查验工作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2013年11月29日事故大客车检验查验时,未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3.刘海军,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2014年省、市工商局部署的集中整治无照经营专项活动落实不力,对西一路工商所未认真开展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失察,对所属单位及人员教育管理及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永超,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副局长、纪委书记,分管市场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西一路工商所落实排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管,对西一路工商所开展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张明京,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2014年省、市工商部门部署开展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发生的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长庆,群众,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主任科员,负责西安市新城区尚朴路辖区工商执法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分管辖区内依诺相伴生活馆非法无照经营行为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7.梅增武,中共预备党员,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市场稽查队副队长(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企业组织非法旅游活动失察,未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对所属单位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夏茜,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文物旅游局局长。履行主体监管职责不够,对辖区企业组织非法旅游活动失察,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9.雷海军,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文物旅游局副调研员,分管西安市新城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主体监管职责,对辖区企业组织非法旅游活动失察,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马旭,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稽查支队和各县区运管机构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谭敏,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科科长。对各区县道路运输稽查队伍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解决稽查队伍查处非法客运车辆工作执法困难的问题,对非法营运的大客车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宋光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监督检查不力,未认真督促运管站建立“查处分离”执法工作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运管站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宋鸿宾,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督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法站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蒋增辉,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下属稽查三队在执法人员私自放行车辆、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伪造事故车辆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材料。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张建利,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分管全站行政执法工作。未及时履行职责,对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执法文书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行政处罚文书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事故发生后,在明知是伪造的处罚文书上签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景宏君,2004年9月至2012年7月任陕西省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2012年7月至今任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2008年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在验收工作中对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招标建设的情况失察,对淳卜路建设不符合设计要求却通过验收把关不严,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意,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任科志,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2008年10月担任淳卜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招标建设的情况失察,对淳卜路建设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却通过验收的问题把关不严,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闻俊辉,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政府副秘书长,2013年6月至今任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2007年4月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淳卜路改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工程擅自变更设计、未将安全防护设施纳入招标范围、违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等问题失察,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刘敏轩,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副县长,后历任淳化县委常委、副县长,淳化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副县长期间,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工作,2007年4月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淳卜路改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纳入招标范围、违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等问题严重失察,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姚春孝,中共党员,2001年7月至2007年12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后历任淳化县创卫办主任、陕西咸旬高速管理处副处长,2013年4月离岗。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负责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曾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2007年4月在组织实施淳卜路建设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擅自变更公路设计,未将建设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纳入招标范围,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杨忠来,中共党员,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2014年1月离岗。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8年参与淳卜路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在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按照设计建设施工的情况下,违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2.李锋,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负责淳卜路设计和招标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将建设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纳入招标范围,违规同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3.王钊,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落实2014年以来上级多次部署的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要求,对旅游景点非法营运问题查处不力,对包括事故大客车在内的非法旅游包车在淳化县境内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4.王涛,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客运、货运、法制和驻站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落实2014年以来上级多次部署的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要求,对旅游景点非法营运问题检查执法不到位,部署打击不力,对包括事故大客车在内的非法旅游包车在淳化县境内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鹏瑞公司机动车检验资质。

2.建议责成陕西省西安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驾驶人王钢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建议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4.针对铜川市、西安市、咸阳市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起事故中暴露出对下属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陕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陕西省近三年来发生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省、市、县、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五级五覆盖”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下大力气狠抓“营转非”大客车源头安全监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组织开展“营转非”大客车专项排查整治,查清车辆使用情况,纳入重点车辆进行管控。严把“营转非”大客车过户关,对使用达到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要求,决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严把“营转非”大客车运行关,对属于企业及有关单位的“营转非”大客车,公安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要在本省“营转非”大客车上喷涂专用标识,提示乘客不要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严把“营转非”大客车淘汰关,陕西省人民政府要出台优惠措施,引导现有“营转非”大客车进行报废,逐步减少存量、消除安全隐患。严把“营转非”大客车源头治理关,陕西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加强客运车辆“营转非”工作管理的政策规定,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将淘汰的客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报废,同时严格控制客运车辆转为非营运后的流向,防止此类车辆被个人利用进行非法营运,从源头上堵塞“营转非”车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强化部门合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结合陕西省旅游出行活动较多的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资质非法营运等各类非法违规行为,严禁随意降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旅游、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无资质和超范围开展旅游经营业务的非法违法行为。西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理顺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城六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客运车辆非法违规行为查处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客运市场“打非治违”工作成效。

(四)全面提升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水平。

咸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多方落实工程建设经费,确保配套资金保障到位,按项目批复和设计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坚决避免擅自削减项目建设经费、不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等问题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排查现有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隐患,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在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铜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源头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辖区机动车检验机构及检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集中排查,公司检验资质过期或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员等不具备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清理,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规范化操作;要加大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监管能力,坚决扭转重许可、轻监管甚至不监管的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严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要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交通的调查报告篇3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也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农村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今年以来,xx公安局交警部门率先组建课题组,对全区农村学校和农村幼儿园的校车进行调研。经调查发现,xx区农村校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存在的隐患,交警部门从临时解决方案入手,找出问题症结所在,积极为学生营造和谐、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

一、基本信息

目前xx区农村接送学生的车辆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学校自己购买和租用司机接送师生;

二是私家车运营接送师生;

三是很少有小型货车接送老师和学生。涉及xx (5辆车,3所幼儿园),xx (2辆车,1所幼儿园),xx (11辆车,9所幼儿园),xx (3辆车,2所幼儿园),xx (2辆车,2所幼儿园),其中大部分校车都是私人运营的小型货车,有的使用年限长,条件极差,老化严重,车辆管理随意,缺乏监管。

二、存在问题

1.运送学生的车辆状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首先,农村幼儿园为了吸引学生,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但为了降低成本,他们选择使用成本低、条件差,甚至报废的车辆来运送学生;二是农村学生居住地分散,上学和放学距离远,客流单一且固定,时间集中在早晚。这样一来,手续不全、车况差、司机素质低的违规校车就会乘虚而入,过度拥挤、超载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2.宣传不到位。因为农村地处复杂偏僻的地方,交警二大队虽然经常组织干警进村宣传,但单纯依靠交警部门无疑是杯水车薪,很难从根本上对非法车主或群众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3.管理盲点。农村校车车主多为本地人,具有熟悉运营道路和人际关系的特点。交警下乡进行整改行动时,与警察打架“游击战”,加上警力不足,导致整治行动不力,使违规校车未得到有效根治。

4.责任不明。就目前的管理职能而言,教育、学校、交通管理、交警等部门只是对校车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职能,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由谁来提供和保障供给。因此,没有人能控制它“踢球”现象。

5.发展不平衡。由于整个地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公交服务水平较低,城市地区的学生可以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但无法延伸到偏远的农村地区,满足中小学生的交通需求。由于其局限性,农村客运无法到达每个孩子的家门口,价格过高,农村学生难以承受,导致偏远农村地区的学生选择乘坐非法校车上下学。

三、解决农村校车安全管理的办法

1.宣传第一,形成氛围。促进交通安全“五大进步”活动为载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方式深入学校和农村,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如多种形式和亲人等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乘坐非法校车的严重危害,从思想上加强安全防线,让隐藏的车辆无法生存“土壤”。

2.完善机制,互相负责。乡镇教育、安全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确保部门与学校、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庭在不同层面签署交通安全责任证书,教育学生不要自愿乘车、家庭不要无证出租、报废和组装“非法校车”。

3.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交警部门,会同教育、学校、交通管理等部门。,把校车和学生交通工具管理纳入当前重要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形成了联合管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局面。

4.全面调查,掌握情况。与教育部门一起,对辖区内搭载学生的车辆进行逐个调查,逐个检查,逐个登记,逐个备案,确保基地清晰,车辆隶属关系清晰,驾驶员情况真实,操作时间和路线明确,存在几个安全隐患。

5.加强管控制造压力。根据农村校车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巡逻管控,严格依法查处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报废汽车、拼装汽车、货车等车辆非法运输学生,形成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严格预防的高压态势。

6.各部门合作形成合力。要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配合,不断加大对偏远农村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非法校车的监管力度,一找一抓一,绝不姑息迁就。

7.严格控制和源头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的技术状况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驾驶标准的,肯定不允许上路;划分责任区,增加无证驾驶校车、不办理运营手续、用报废车辆运载中小学生的违法校车,坚决取缔不留隐患。

8.加大投入,构建和谐。加大对区委区政府的举报力度,降低校车入户门槛,对合法运营的校车给予优惠政策,确保合法运营的校车运营成本最低。同时增加校车数量,让农村学生乘坐安全舒适的合法运营的校车。

交通的调查报告篇4

20__年12月20日4时8分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龙大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法制办、市公安交警局、市总工会和宝安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发证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3月,该车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码:粤交运管深字001543559号,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发证日期:2010年8月6日。该车于20__年7月9日和12月7日先后进行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二级维护,该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均在有效期内。

2、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孔瑞庆,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10月,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二级维护在有效期内,综合性能检测已过期。该车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保险。

经查,该车于20__年10月30日由福建省福鼎市长江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过户至卫进德名下;20__年12月10日由卫进德过户至孔瑞庆名下,并于20__年12月18日办理了车辆《行驶证》。

3、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河南省信阳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6月,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码:豫交运管信字411501001319号;该车《道路运输证》于2012年6月8日由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__年6月20日,审验单位: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孔宪恒(孔瑞庆的哥哥)供述,20__年12月初,孔宪恒在广州市林安物流园区通过中介人以67800元的价格从郑强手上购买了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然后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孔瑞庆。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52岁,民族:汉,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三道农场一区五队;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1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从业资格证号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__年6月5日,发证机关:原深圳市交通局。经查,杨海君与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李智彬,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男,31岁,民族:汉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平介村樟塘肚二屯11号;驾驶证号:450821198312201916,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月15日,有效期限:6年,发证机关: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桂港市车辆管理所;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交通局。经查,李智彬与车辆所有人孔瑞庆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二工业区第28栋,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高雄,经营范围:五金家私、木制家私、家饰的生产与销售及普通货运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证件有限期至20__年9月30日。

经查,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建立了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技术档案。该公司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高雄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但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公司在履行车辆、驾驶员以及员工管理等职责方面存在不足。

2、---。----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个体经营,但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码:粤交运管许可中字----号,业户名称:孔瑞庆;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聘用李智彬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未组织开展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分叉口的一般坡的下坡道路,坡度约为5度,路面完好,干燥路面,单向路宽18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为100公里/小时,最低时速为60公里/小时。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经查,未发现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企业、车辆、人员的行政许可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高速公路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腐败行为。

(六)其他情况

市公安交警局梅观大队第九中队现有警力13人,负责龙大高速全段、机荷高速水朗至黄鹤收费站路段、福龙路的交通管理,辖区单向全程65公里,根据省政府粤机编办〔1998〕71号文件“高速公路交警按每公里0.95人的标准配备”规定,该中队应配民警62人,民警缺编严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__年12月20日4时8分许,杨海君驾驶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户学均、高光太、刘再学)沿龙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松岗路段时,车头部位与李智彬驾驶的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尾部位发生碰撞,造成杨海君受伤,户学均、高光太、刘再学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市长许勤立即作出批示:抢救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及其他事宜。近期交通事故多发,请张文同志及市交委、交警局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交通死伤事故发生。副市长张文批示:请市交委、交警局落实交通安全排查整治方案,加强对高、快速路的巡防和车辆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事发后先后到达现场进行指导,对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20日11时10分许,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处3名有关负责同志来深督查事故处理情况,听取梅观大队工作汇报,详细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了指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大队接报后立即安排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消防救援及120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成立了事故处理和善后保障两个工作小组,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快速、准确、有效的实施了应急处置。

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经了解,宝安区政府总值班室事发后曾致电梅观大队了解事故情况,但是区政府相关部门未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反映了我市相关部门在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方面沟通协调不够,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与辖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为21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公交(梅观)认字〔20__〕第a00038号)认定:

杨海君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注:该车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4人,超载2人);李智彬驾驶机动车辆载物严重超载(注:该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2、间接原因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

(2)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和豫s/468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做好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未办理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未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职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孔瑞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为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属单位,车辆、人员管理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和豫s/468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做好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未办理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中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杨海君,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杨海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李智彬,粤t/3352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并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李智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时速行驶、超载及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高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近年来,我市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以20__年为例,我市共发生4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其中3起发生在高速公路,暴露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存在不足。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一)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我市高速公路交警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扭转我市高速公路交通较大事故多发、高发的不利局面。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协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尽快安装完善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健全联运机制,尽快实现高速公路执法信息化、科学化管理,切实预防或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修订完善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区(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本部门与事发辖区政府在应急处置协同、事故信息通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

(四)加强针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警示灯、警示标牌标语、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车辆使用单位、运输行业协会以及社区、学校等社会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

交通的调查报告篇5

一、活动主题及宣传口号:

“关爱生命、文明出行”

“文明交通,绿色出行”

“文明出行每一步,关爱生命每一天”

二、实践活动的目的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的安全出行,提高公众绿色出行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意识。全面推进“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建设,增强首都市民现代交通意识和文明交通观念,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我社会实践小组决定,深入地组织开展“文明交通,绿色出行”主题宣传实践活动。根据社会实际要求,结合社会实际,号召广大市民、学生积极参与,身体力行地为营造哈尔滨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文明秩序做出贡献。

三、社会实践的意义:

1、倡导学生采用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出行,即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有益于健康、兼顾效率的出行方式,如:乘坐公共汽车、步行、骑自行车、文明出行等,提高学生对“绿色出行”生活理念的认识,从小开始实践并影响其家人,从而将“绿色出行,节能减排”的概念根植于孩子心中,从小培养其节约能源的好习惯。

2、号召人们文明交通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习惯注意个人安全。

3、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学会上网调查查找资料,设计调查问卷和调查的方法,能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总结,并写出调查报告。

4、体验研究学习过程中与同学们合作学习的快乐,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培养社会实践的能力,增强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总结出课题研究的成果。

四、活动内容及流程:

(一)校内:

1、发出一份倡议:在校园内发出一份“关爱生命,文明出行”倡议书。

2、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通过展板进行安全知识宣传,重点进行“遵守交通信号”、“拒绝乘坐安全隐患车辆”等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患意识。

3、开展文明交通遵守交通规则的宣传活动。

(二)校外:

1、印发倡议书向大家介绍文明交通绿色出行:

给每一位家长发放“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倡议书,集中进行详细解读,确保人人知晓交通安全常规要求,并在倡议书上签名。

2、在公交站点进行宣传:

在公交站点对乘车市民以及过往行人进行文敏交通的介绍以及宣讲,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讲解了交通标志、红绿灯、交通信号、斑马线、汽车上的注意事项等知识。并倡导文明在脚下: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坚持走斑马线或过街通道;不乱停车;驾车穿越非机动车道时不超速、横行;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不拥挤、争抢座位,公交车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让座;观看文体表演、参加公共活动不迟到早退。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3、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组织学生走进小区,走向街头,向小区居民和路人发放文明交通传单及宣传图片、资料。

4、开展一次问卷调查:

向居民、路人、学生家长发放交通调查问卷,通过问卷了解当地居民交通安全的情况和交通安全的意识,提醒家长文明行车、乘车成为孩子文明出行的好榜样。

5、组织宣传签名活动:

向市民以及其他行人宣传本次活动的意义和好处并签名。

五、调查内容

1、市民对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看法。

2、市民对于交通规则的了解情况。

3、市民对于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支持程度。

4、市民对于目前现状的看法

六、调查体会。

在调查的过程中,也会经常遇到很多人不配合,但这是很正常的事,所以需要我们很耐心的进行交流,在过程让他们相信我们,而且让他们知道,这个活动所带来的意义。

所以现在还依旧很感谢那些配合我们的人。是他们为我们提供了最有用的资料,让我们通过调查,得出最真实的结论,也把最好的建议交给有关部门,让他们最直观了解到市民对绿色出行以及新能源汽车的了解程度和看法,并及时有效的做出新的变化。在过程中,我们也一定程度提升了自己语言的交流能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让更多的人选择文明绿色的出行方式,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公众绿色出行意识贡献绵薄之力,并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有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与了解。

交通的调查报告篇6

一、 调查说明

(1) 目的:将所学知识付诸于实践,同学们在相互合作,分组统计12小时(上午7点至晚上7点)的交通流量状况。通过对交通流量的切实感知,来分析所统计出来的数据,得出一些结论,为交通管理和控制,交通道路体系规划提供重要的依据。

(2) 方法:人工观测

(3) 内容:高峰小时交通量调查

(4) 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和韶山南路交汇十字路口 (5) 车种划分:三类:小汽车,公交车,货车及其他。 (6) 调查周期: 15分钟

(7) 调查工具:笔、交通量调查表

二、 调研步骤

(1)选址:选定需要测量的交通路口。

(2)分组:共分为四个点,三个时间段(7:00——11:00;11:00——15:00;15:00——19:00),每个小组负责一个时间段的一个点的相关统计。

(3) 实地观测,记录 (3) 统计相关数据 (4)数据整理与分析

三、 调研分析

(1) 选址区位分析

如图所示,所选位置为湘府路和韶山南路的十字路口交汇处,共确定了四个点,本次分析的是观测点3和观测点4着两个点。并且分析总结了这两个方向(观测点三记录的是车流从北至南的方向,观测点四记录的是车流从南至北的方向)

(二)相关图表

图一:自北向南 16:00——19:00车流量统计表

图二:自南向北 16:00——19:00车流量统计表

(三)自北向南,车流量分析

如上图一所示;关于小汽车:图表呈山形高低起伏,以16:30——16:45和18:15——18:30为两个高峰点,数据以此为点,两旁呈现下降趋势。以18:15——18:30时间段497辆为最多,这是下班高峰期的体现。

关于公交车和货车及其它:车辆呈现平稳的变化趋势,这表明公交车按时接送,在18:00——19:00这段较为高峰的时期,这些车的数量反而有所减少,或许是因为适逢下班高峰期,交通较为拥堵,所造成的车时延误的状况增多的缘故。总体来说,公交车和货车及其他的车流量状况变化趋势比较小。

(四)自南向北,车流量分析

如图二所示:关于小汽车:和自北向南的车流量状况不同的是,自南向北的小汽车流量出现三个高峰点(分别是16:30——16:45,18:00——18:15,18:45——19:00),这证明了从南向北和从北向南的车流量的流量状况大体相同,但是时间的高峰段有所不用,证明不同方向存在差异。

关于公交车喝货车及其他:公交车在16:45——17:00和18:30——18:45以及18:45——19:00出现高峰期,但是与其他时间段相差不大,这也是体现了公交的准时性,货车及其他在18:30——18:45和18:45——19:00的时间段增加量较大,证明货车及其他的流量在

晚上有增加的趋势。

(五)关于小汽车高峰小时系数计算

自北向南:高峰小时为18:00——19:00,高峰小时交通量为1905辆/每小时,18:15——18:30为最高,为497辆,故

phf=1905/(4x497)=0.958

自南向北:高峰小时为18:00——19:00,高峰小时交通量为1863辆/每小时,18:30——18:45为最高,为481辆,故

phf=1863/(4x481)=0.968

有上述数据可见,该地段交通phf合适,能够满足所需要求。

(六)小结

1.从交通工具来看,以小汽车为主,小汽车占据十分重要的角色,公交车和货车及其他的车辆相对来说要少很多。

2.从方向上来看,自南向北和自北向南的交通流量相差不大,但是自南向北的交通量相对来说还是要大一些,这大概是由于该地段所处位置偏南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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