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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的作文篇1
玩,许多时候都是快乐的,如果不是那次的冲突,我可以说我们之间的友谊是完美无缺的。
那时的我们住对门,年龄一般大小,因此,成了形影不离的好朋友。有一天晚上,她要我陪她一起睡,因为我睡在她家睡不着,所以我就没答应,她却偏要我睡那儿,紧紧的拉住我衣服不放,我当时也不知怎么了,坚持不睡在她家。她突然一撒手,大声地对我吼:“你坏,我再也不要和你玩了。”我也生气了,拿起原本放在书桌上的作业,直往外面冲,以示我再也不要和她一起写作业了。
第二天上午,我在家里等了她半天也没见她来,虽然她昨天说不和我做朋友了,但我依然盼望她来我家,自己也不知道这是为什么。都已经到吃饭的时间了,可她却一直都没有来,妈妈去找她,把她接过来吃午饭,由于我们昨天吵架的原因,我们俩一句话也没说。那天下午,我做作业时,从作业本里掉出一张纸条,原来是她给我的道歉信。我立马去她家,向她说明了我的原因,没多长时间,我们又成了朋友。从那以后,我们再也没有吵过架。
人与人之间的友谊来之不易,我们要好好珍惜与朋友之间的友谊,毕竟成为朋友是一种缘分。
冲突的作文篇2
星期六,写完作业,我就去看电视了,可妈妈正坐在少发上悠闲地看着电视。
“妈,你都看了很长时间了,该换人了。”我一下子坐在沙发上,不太高兴的对妈妈说。
“你可以去玩别的啊。”妈妈说,“干嘛非的给我抢电视啊。”
我噘着嘴说“不嘛,我就是看电视,再说,也没啥好玩的。”
“哎呀,以后看电视的机会多着呢,用不着非这会儿看吧?”
“我还不是担心你!”我学着大人的口气说,“要不然你的眼镜都要换成深度的了。”
“行了!”突然从电脑屋传来一声吼,“谁都别看了!”爸爸一下子冲过来关了电视,说:“还让不让人看书了!”
唉,要不是我看电视,跟妈妈吵架,也不用让爸爸把电视关了吧,真是两败俱伤!
冲突的作文篇3
有一次,我正和顾顺意他们玩游戏。周广慈不知为什么,骂了我一句。我没生气,说:干吗骂我呀?”他没搭理我。我们继续玩游戏。他又骂了已我一句。我生气地说:“你要再骂我,哼哼,别怪我不手下留情啦!”“就你?”我抓起他的衣服来说:“就凭我!”他一指我,我接着就把他的手给弯过来了。我说:“别指我!”我没想到他还会又下三滥的招数,咬我。我用膝盖顶了他肚子一下。我生气地说:"再骂我,哼!”我回到座位时候,想了想。觉得自己不应该那么冲动。应该给他赔礼道歉。下了课,我正朝他的位置上走着的时候,他也来了。我说:“上个课间的事真是
对不起。”他说:“我不对,不应该骂你。”哈哈,我们两个又和好了。
其实,自己退一步,友情进一步。我们的身边就有一些事,我们需要自己去发现。
还有一次,我正在写作业。突然,同学的铅笔盒就砸过来了。正好砸在我头上。我生气地说:“谁扔的?”吴优说:“我扔的。”“很疼的。”他说;“对不起。”我看他比较诚恳就接受了他的道歉。
冲突的作文篇4
这是一件我和我的同学之间发生冲突的事,回想起来已经有三年多了。那天是周末,我叫上我的同学一起到我家玩,我们玩得可高兴啦,一会儿看电视,一会儿玩电脑,时光如流水,不一会就到了下午。
我们玩累了,就坐在沙发上。我对他说:“我拿点吃的东西吧!”说完就走了。当我回来时,他说他要回家,他就走了。
他走了之后,我又想玩游戏机,却发现游戏机没了,我很奇怪,四处找了找,突然我回想起刚才我去拿吃的,把他自己留在了屋里,我顿时明白了,心想:“对!肯定是他!”
第二天,我去了他家,无意中发现了我的游戏机,我便对他说:“咦?咱们俩的游戏机一样啊!哪里买的?”他好像犹豫了一会,说:“这是我爷爷在熊猫环岛买的。”我跟他出去玩了一会,就回家了,我心里也有了个数。
我把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妈妈告诉我,你可以自己想办法让他还给你。到了周一,我开口了:“你那个游戏机是我的!”他反驳说:“什么呀!是我爷爷在熊猫环岛买的!”“肯定是你拿的!”“不可能!”我停了一会说:“第一,那天只有你来过我家!第二,我出去之后你绝对去过卧室,因为原来门是开的,我回来之后门关上了!
第三,熊猫环岛附近没有买这个的,因为我爸爸经常去那里办事,对那里再熟悉不过了!所以我认为游戏机就是你拿的!”我刚说完,他理都不理就走了。
回到家后,门铃响了,开门一看原来是他,他一见到我就说:“对不起,赵鹏淇是我拿了你的游戏机,请原谅我。”说完他把游戏机还给了我,我说:“没关系!好朋友嘛,你要想玩就借你几天吧!”说完我们都笑了。
冲突的作文篇5
周末的太阳总比平时的让人欣慰。如此美好的一天,不去校外逛逛,真对不起自己。
怀揣着半个月的生活费,走进了繁华的街道。看着那一对对令人羡慕的情侣,我开始迫切地渴望自己也能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分子。然而当想起自己仍是个中学生,这与当前父母老师的期望背道而驰时,也就无奈地将这一成熟的想法在摇篮中扼杀。坚强的意志又一次发挥了它的作用,失落的泪水最终没有流下来。
走了好一段路,新鲜的男人和女人使我的视觉产生了疲劳,开始让我对其失去了兴趣。这个周末,我应该做点什么。
正考虑着干点什么,突然间,我默然地停下脚步,头很熟练地扭到左边。“”的大门正向我敞开着。里面不时地向我耳边飘来呼唤的气息。脑子里顿然闪现出我在“穿越火线”中的酷姿以及那出类拔萃的战绩。“是啊,好久没去网吧玩游戏了,自从那次其中考试失手就再也没碰过网吧里的键盘和鼠标。家里电脑里的《极品飞车》确实很帅很有男人味,可那只是单机游戏,玩得再怎么好,也没人看到。再说,在家里玩游戏,环境太过于安静,很无聊。
想到这里,我下定决心要去网吧里玩会儿。刚迈开一步,我又站定。迅速地摸了一下口袋,“糟糕!”我浑身一颤,“钱呢?”我又摸了其它5个口袋,还是没找到。“钱被偷了!该揍得家伙,竟敢偷我的钱!”我气愤地叫起来,同时又掏了一下内口袋。“嗨,虚惊一场。幸好,钱还在。”我松了一口气。
再瞧瞧面前数米之外的网吧,又犹豫了...
内心开始产生一种自责的情绪……
“不行!不能进网吧。不能进的!”
“还是进去吧,只玩一小时,一小时后就走。”想到这里,我自信地走进了网吧。
“身份证带了没有?”网管问道。“我没带…忘了…下次一定带!”说着这话的时候,内心叫苦道:“官样文章真让人受不了,不就是身份证吗……”
“没身份证不能上网!”网管不耐烦地说道。
“这……”我灰溜溜地走出了网吧。
逃离了那尴尬,又一次步入人流穿梭的马路上,脑子里一片茫然。不知是因为没能上网而难过,还是因没能阻止自己踏入网吧而自责……
冲突的作文篇6
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对于未认定的理由,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一理由难以说服笔者。
所谓防卫的紧迫性,法条用语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因为这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而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
特殊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又称无过当防卫,意思是防卫措施再重,哪怕导致防卫对象死亡也不为过。本案中被告人于欢当时确实未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他不能采取无过当防卫的措施,否则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因此,于欢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是成立的;而法院不支持的理由难以服人,不法侵害人是否使用工具侵害,法律更没有作为限制防卫的条件。
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未能解救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赵秉志: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引爆舆论场。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接受财新记者采访表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并显著减轻裁量。
3月24日《南方周末》披露,这桩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山东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因资金困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高达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于是,债主方的催债人员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的公司,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公司工作人员报警,民警来到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苏银霞之子于欢情绪激动,想往外冲但被拦住。混乱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捅,其身边的四名催债人被刺中,其中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否定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因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引发巨大争议。
3月26日,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政法单位密集发声回应:山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最高检察院表态,已派员赴山东调查此案,对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审查认定;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调查处理。山东省公安厅也表示,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阮齐林:于欢案之我见
作者: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
来源:阮齐林法大 2017年3月26日
于欢伤害致死案之我见,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陈瑞华谈于欢案: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的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7年3月25日
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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